“在1979頒布的刑法中,與‘風化’問題最直接相關的160條的流氓罪,幾乎是壹個‘筐’,什麽都有。”曾說,當時可以放進這個籃子裏的包括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從事其他流氓活動。但由於規定過於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將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都歸入流氓罪的情況,導致被告人認定本罪的隨意性大,量刑幅度寬。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其實是壹種“口袋罪”。
“‘口袋罪’源於當時適用的類推原則,即雖然刑法中對某壹行為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根據其他類似規定進行類推,這與罪刑法定原則相違背。所以1997修訂的刑法廢除了原來的流氓罪。”曾閻娜說,“流氓罪”廢除後,分解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聚眾淫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幾個明確的罪名。分解後,每個罪名對應相應的主客觀要件和處罰幅度。“沒有明示的文字就沒有犯罪。”於是,“奇裝異服”等當年看似“離譜”的行為,不再受法律約束。
曾律師說:“除非存在有人在公共場所過度裸體吸引太多人觀看,甚至造成交通堵塞或其他治安事件的可能性,所以公安機關可能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拘留等處罰。”
在她看來,不雅行為遠不止穿衣暴露這麽簡單。成年人往往出於心理、心態或其他經濟目的,故意在衣著上做出令人震驚的舉動。但是很多事情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遠遠大於它。“比如有的中學生不僅在公交車上、眾目睽睽之下摟抱,還有很多其他過分親密的行為,令人咋舌。這些行為都不是法律手段可以約束的,但是在公共場合,這樣的行為不僅不尊重別人,也不尊重自己,社會卻對此毫無反應。社會風氣雖然不支持,但也可以說是縱容。據我所知,沒有壹個NPC人大代表或CPPCC委員提出過相關建議,這比車模穿多少衣服更讓人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