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是《法律學》,是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
第壹次改法為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商鞅在秦國進行變法。這次變法是中國法制發展史上的壹次重要變革,被稱為“商鞅變法”。
第壹次廢除體罰:西漢時期,文帝直接因為《上書》要求其為奴、為父贖罪而開始改革刑罰,指出了體罰制度切斷了人們改過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文帝為之動容,下令廢除體罰。
第壹次“八項意見”入法:制定《魏律》時,在“八項意見”的基礎上正式規定了“八項意見”制度。“八項意見”制度是減輕或懲罰封建特權人物犯罪的法律規定。
“官職”第壹次入法:“官職”是封建社會允許官員利用頭銜抵消行為的特權制度。正式出現在北魏律和陳律。
“十大罪狀”第壹條規定:《北齊法》中首次規定了“十大罪狀”,是危害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十大罪狀的總稱。將“十大重罪”放在法律首位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懾力。
首次廢除宮刑:南北朝時期改革刑罰制度,歷史上首次廢除宮刑制度。
第壹次規定了“五服準刑”:晉律和北齊律確立了“五服準刑”制度。服飾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以喪服為標誌的制度,用以區分親屬的範圍和等級。
第壹次死刑復核:死刑復核制度在北魏正式確立,為唐代的三次死刑復核奠定了基礎。這壹制度的建立不僅加強了皇帝對司法審判的控制,也體現了皇帝對人民的同情。
第壹次建立大理寺:大理寺正式建立於北齊。大理寺的建立增強了中央司法機關的司法能力,為後世完善這壹機構奠定了重要基礎。
第壹次規定了“十惡”:隋朝帝法在“十大罪狀”的基礎上進行得失,確定了十惡制度。
首次建立了法官回避制度。唐六典第壹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第壹部公布頒布的法典是《宋刑法典》,稱為《宋簡·宏細刑制》。宋代刑法是壹部綜合全面的法典。
明太祖朱元璋編纂頒布的《六式律:大明律》第壹次改變傳統刑法體例,更名為例、官、戶、禮、兵、刑、工七式。它的法律文本比唐朝簡單,精神比宋朝嚴格,這在整個明朝都沒有改變。
由清廷憲法研究室編纂的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憲法性文件《君王憲法大綱》,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君主的絕對權力,維護了專制統治。
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大清新刑法》摒棄了舊法的編纂形式,將罪名、刑罰等專屬刑法範疇的規定作為法典的唯壹內容,將法典分為總則和分則;建立了新的刑罰體系,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然而,該法律並沒有真正實施。
第壹部商法:大清商法頒布於1904年6月。
第壹部資產階級憲法文件:《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壹部重要的憲法文件。這也是中國憲政史上的壹件大事。
近代史上第壹部正式頒布的憲法:北洋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正式的憲法。作者:鄭學利
(洛陽中院)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