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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有沒有強奸?

強奸在古代就有了。

強奸(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迫性交)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傷害的手段強迫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幾乎在所有國家,強奸都是犯罪,都規定了嚴厲的法律懲罰。比如2065438+2008年8月6日,印度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強奸12周歲以下幼女最高可判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

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強奸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古代油菜(來自中國。com)

中國古代法律對“強奸”的容忍度要高得多。比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中的西漢初年雜律,規定了奸淫罪,雙方“完為壹城”(男為國造城,女為國造米)。但如果男人是官員,就要按強奸罪處罰,判處監禁。在唐代,已婚者通奸僅兩年。

明清法律進壹步縮減為90棍,但附加刑往往附加在兩人戴枷並數天展示枷號上。

如遇類似“以牙還牙”的未婚通奸,唐律規定雙方停留壹年半,以後不能結婚。也許是考慮到這樣的立法不人道,明清法律中沒有這樣的規定,但規定未婚男女處以八十大棒。

中國古代法律對被認為不正常的性行為也更加寬容。就目前所能看到的古代法律條文來看,對於雞奸和雞奸行為並沒有明確的罪名和處罰。只是在明朝的附則中規定:“將腎莖放入人屎門賣淫,不如將穢物倒入人口法,杖百。”

把雞奸作為對人的壹般侮辱來懲罰,不被認為是壹種性行為。清朝設立條例,凡在搶劫、綁架等重罪中有強迫雞奸行為者,應加重為“斬首”。

然而,中國古代法律允許私人親自處決奸夫。早在秦始皇的《會中石刻》中,就公開宣稱“夫無罪送之,殺之無罪”。丈夫像野豬壹樣去了另壹個窩通奸,妻子無辜殺了他。以後的法律中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後來元朝改變了傳統法律,規定丈夫當場打死奸夫及其妻妾就可以無罪,而捉妓告官對奸夫奸夫不過是77分的棒子。這條法律後來被明清兩代繼承,允許丈夫當場殺死奸夫奸婦。另壹方面,妻子不能對丈夫行使同樣的私刑權力。

中國。com-On“強奸罪”從莎士比亞的戲劇來看,中國古代法律比歐洲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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