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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的壹般報酬是多少?

法律分析

收取仲裁費的標準根據仲裁金額確定。

1000元以下部分:40-100元。

1001元到50000元:4-5%。

50001元到100000元:3-4%。

100001元到200000元:2-3%。

200001元到500000元:1-2%。

500001元到1000000元:0.5-1%。

100001元:0.25-0.5%。

所謂實際費用,是指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所要花費的交通費和差旅費。這項費用只會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發生:

(1)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的住所地不是仲裁機構所在地,即外國或外籍仲裁員,仲裁員在仲裁機構參加開庭和合議庭將發生實際費用。

(2)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在仲裁機構所在地,但仲裁案件應在其他地方進行或調查。只有發生以上兩種情況,仲裁機構才會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否則沒有這個仲裁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的方式從事業務。

第五十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壹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壹)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或者收取費用的;(二)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四)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五)違規受理有利益沖突的案件;(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欺詐行為的;(八)對本所律師管理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視情節輕重,對負責人給予警告或者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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