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是未成年子女的債務,因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所以在未成年人沒有財產償還的情況下,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有義務為子女償還債務。
2.第二種情況,孩子已經成年。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沒有義務和責任為子女還債。
3.第三種情況,如果成年子女已經死亡但生前有未清償債務,那麽父母繼承子女遺產的,應當用遺產清償子女生前所欠債務,但償還債務應當以子女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壹,父親的債務需要償還嗎?
1.繼承人以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後,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其全部財產繼續清償,除非繼承人本人自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規定了自願繼承和限制繼承的原則,全面否定了“父債不還”的規定。因為實行自願繼承原則,使繼承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接受還是放棄繼承。
二、債務人死亡怎麽辦?
1.債務人配偶負有償還責任的情形。
債務人的債務歸夫妻所有,已故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償還責任。
2、債務人的繼承人承擔債務。
已故債務人有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財產的,應當對其生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清償其債務的,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不承擔償還責任,除非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的事實依據是他是否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依據《民法典》第1161條。
繼承人應當以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