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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承諾書的法律後果

設定承諾期限會產生以下後果: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遲延未能按照通常情況達成的,視為新要約,但要約人及時承認承諾的除外;按照通常情況能夠達成的,除非要約人及時拒絕,否則承諾仍然有效。

首先,承諾函生效的條件是:

1.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得強迫、威脅或者引誘、欺騙。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承諾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不侵犯他人利益。允諾人只能處分自己有權處分的物,而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二。承諾書中的註意事項如下:

1.保證不承擔不勝任或不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的認證活動,不為不合格的產品和服務提供認證服務;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測試、檢驗等技術能力;

2.《法制快報》提醒您,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發生利益關系,確保公正執業;建立和完善有效控制認證活動的管理體系;制定有效的認證實施程序,嚴格按照合同內容和認證實施程序提供產品和服務認證活動,完善認證管理制度和評價體系,確保認證真實有效。

三、承諾內容的書寫:

1,寫明承諾雙方的基本情況或具體情況;

2、明確規定條件、期限、範圍等。的承諾;

3、寫明承諾的具體內容,包括標的物的價格、質量和數量;

4.明確雙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5.雙方簽字蓋章,並註明承諾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

第481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第486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487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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