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持《就業失業登記證》、銀行代扣的社會保險費扣款信息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繳費收據,適時在當地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申報靈活就業情況,填寫《靈活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表》。經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受理確認後,在社區張榜公布5天。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可以申請補貼。並由社區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站匯總上報所在街道(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街道(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後,報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經區(市)縣就業服務管理局審核,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審批後,由就業服務管理局按規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業務處理結果:補貼資金直接劃入符合政策人員的個人銀行賬戶,其享受記錄錄入信息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