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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離婚法的內容是什麽?

我國關於離婚的規定是由民法典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壹是雙方要就離婚、子女撫養權、贍養費、探視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其次,協議離婚時,雙方應先向民政局申請離婚。如果申請後30天內沒有反悔,雙方將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第三,提起離婚訴訟時,雙方首先就離婚、子女撫養權、贍養費、探視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

2.合法判決離婚的條件:(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五)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六)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3.財產分割:夫妻同壹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等。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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