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機、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稭稈焚燒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田間、人口密集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稭稈。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禁止焚燒稭稈公約,將責任落實到農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第八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環保、農業、農機、交通等部門檢查稭稈禁燒情況,制止稭稈焚燒。第九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所需資金。
科技、農業、農機等有關部門要做好稭稈機械還田、堆肥處理、肥沃土壤免耕栽培、粉碎作食用菌基料和產業轉化等綜合利用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解決焚燒稭稈造成的大氣汙染問題。第十條在禁止焚燒稭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組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2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造成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按照消防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範圍內焚燒稭稈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五條拒絕、阻礙稭稈焚燒監督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有關工作人員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致使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生活秩序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或者相應的行政處分。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八條區(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市環保局備案。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5438+0998年6月+3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成都市禁止焚燒農作物稭稈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