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汙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0982年8月23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9年2月25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根據《NPC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2065 438+06 2065 438+065 438+065 438+07 2012年2月28日《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法律、
根據10月4日2011第81號主席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改,自201165438年10月5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國際海洋法的修訂和演變;
國際海洋法又稱“海洋法”,是國際法的壹部分,為各國所遵守,受國際法基本原則的支配。在人類歷史上,出現過“海洋自由論”、“閉海論”、“三海裏界限”等壹系列關於海洋的思想。20世紀以前,領海和公海制度已經形成。
1930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確認了領海作為國家領土壹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海洋科學技術和海洋開發利用的空前發展,出現了大陸架、專屬經濟區和國際海底區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現有的領海和公海制度也得到進壹步發展。
《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公海捕魚和養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架公約》是在65438年至0958年的第壹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制定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經過長時間的討論,於1982年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成為國際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