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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法律主觀性:

第壹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總則第壹條為了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的、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合法批準,承包地不得用於非農建設。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土地投入,改良土壤,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和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十壹條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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