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釋義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調整範圍
第3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誠信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國內保險原則
第八條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標的
第十壹條訂立保險合同的原則
第十二條保險利益和保險標的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條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16條申請人說實話的義務
第十七條保險人的說明義務。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的內容
第十九條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保險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壹條通知義務
第22條援助義務
第二十三條理賠
第24條拒絕支付賠償的通知
第25條預付款
第二十六條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的保費和支付
第三十條爭議條款的解釋
第三十壹條人身保險福利
第三十二條申報年齡不實的處理
第33條禁止死亡保險
第三十四條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逾期繳納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訂單和利益份額
第四十壹條受益人的變更
第四十二條保險視為繼承情形
第四十三條受益權的喪失
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
第45條免於賠償
第四十六條禁止追索。
第四十七條人身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八條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的轉讓
第五十條禁止解除合同。
第五十壹條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遇有危險時,應當增加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降低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保險費退還
第五十五條保險價值的確定
第五十六條重復保險
第五十七條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補償的終止
第五十九條保險標的剩余價值權的歸屬。
第六十條代位權
第六十壹條不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後果
第六十二條代位權行使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協助行使代位權。
第六十四條調查費用。
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
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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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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