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本條是關於農民屠宰自用動物檢疫的規定。
1.中國是壹個農業大國,有8億農民(包括牧民)。農村千戶養殖戶飼養的動物防疫是實施這部法律的基礎和重點。以最常見的人畜囊蟲病為例,進入流通的痘豬肉主要來自養殖戶散養的豬。由於習慣性的散養養殖方式和農村衛生條件差,農民單戶養豬容易感染囊蟲病,人是囊蟲病的中間宿主,農民首先是囊蟲病的受害者。因此,改變農民圈養養豬的習慣是控制囊蟲病的主要手段之壹。很多縣鄉人民政府通過鄉規民約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為養殖戶養豬和控制疫情提供了經驗。但要真正解決農村千千萬萬農民飼養動物的防疫工作,必須通過實施這部法律來規範動物防疫工作。因此,加強對農民屠宰自用動物的檢疫管理,對保障養殖業發展和人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2.《動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對豬等動物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第四條還規定:“對屠宰的動物,應當依照本法進行檢疫和監督。”而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大中城市很難實現定點屠宰。而且我國8億農(牧)民的廣大農村,水產養殖集約化程度不高,大部分是分散的,畜禽自由交易。此外,農民法制觀念淡薄,陋習嚴重,在農村實現定點屠宰還需要很長時間。這樣,廣大養殖戶就不可能在屠宰場(點)宰殺自己的糧食。因此產生大量的非肉,其中3%-5%屬於病肉。如果不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勢必會通過剩余的自食性或自食性動物進入流通環節,對農民自身和城市居民都有危害。受利益驅動,壹些不法商販買賣病死動物及其產品;壹些肉類加工消費單位低價收購病畜產品,牟取暴利,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養豬業的生產發展。
因為很多地方還是農民居住,活的動物就地宰殺食用,國家提倡定點屠宰。集中檢疫不僅限於豬,還包括牛、羊、馬、狗、家禽等其他動物。因此,必須禁止出於商業目的的私屠濫宰,沒收非法經營的動物及其產品;對銷售、經營和加工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打擊和嚴厲懲處。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加工、儲運的監督檢查,加強檢疫管理。特別是檢疫監督管理要延伸到農村,建立產地動物檢疫秩序,保證動物防疫工作的開展。
3.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差異大,生活習慣不同,特別是壹些少數民族地區和牧區的農牧民,現在宰殺活畜,就地食用,給檢疫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因此,很難在全國範圍內對農民自宰自食動物的檢疫做出統壹規定。因此,本條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對農民自行屠宰的生豬等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管理辦法。避免農村地區動物防疫監管的空白,從而加強產地檢疫的監督管理,杜絕動物疫病控制的源頭,有利於水產養殖生產的發展和人類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