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落實,即領導機構人員落實、責任制監督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障和預警預防措施落實、安全宣傳教育落實。
隱患排查是指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機械設備、作業環境、生產管理等進行逐項排查,目的是發現安全生產隱患。發現隱患後,采取各種措施根除,消滅在萌芽狀態。可以理解為:收集、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並積極采取措施整改隱患。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由於其他因素導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險情、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
在隱患排查中,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公司安全檢查制度規定的時間、內容和頻次,在各自管轄範圍內進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及時收集、發現和上報,並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隱患壹般是逐級上報的,即員工向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匯報,各部門、車間向安全主管匯報,安全主管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
因未及時整改而發生事故,舉報人未繼續舉報的,將對發生事故的隊伍處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2倍罰款的處罰,對責任人從重處罰,舉報人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其中,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納入相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監督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當場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疏散作業人員,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後,經審查批準,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查封或者扣押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物品的設施、設備、器材,查封非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