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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解讀:第九十六條

第九十六條機關錄用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序,也可以直接選拔錄用符合條件的人員。

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經費內進行。

解讀本條是關於機關錄用公務員的方式和條件的規定。

第壹,任命方式

根據該條規定,機關錄用公務員有兩種方式:壹是公開招聘,二是直接招聘。

公開招聘的方式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公務員招考的程序主要包括:(1)發布招考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崗位、名額、資格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他註意事項。(二)招聘機構根據資格條件對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三)進行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進行設置。(四)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進行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崗位要求確定。(五)招聘機構根據考試成績、考察和體檢結果,提出應聘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公示期滿,中央壹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公開招聘聘任制公務員的主要方式有:壹是由招錄機關通過報紙、出版物、電視、廣播或互聯網公開發布招聘公告,說明招聘職位的性質、職責和待遇,對應聘人員的學歷、年齡的要求,招聘程序等。其次,應聘者應向招聘機關提交申請,同時還應提交個人簡歷、畢業證、學位證、科研成果、工作業績等材料。第三,聘任制公務員的招錄,可以公開舉行,也可以不公開舉行,只對報考者的資格、學歷進行審查,通過面試對報考者進行考核。第四,招聘機關對應聘人員的資格、考核或考試成績進行審查,然後確定聘用人員。最後,被任命的公務員要與任命機關簽訂合同,經雙方或公證處認可,具有法律效力,從而形成聘用關系。

直接聘用的方法是直接與符合條件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與公開招聘方式不同的是,直接選聘不發布公告、不接受普通群眾申請的人員,直接考核合格人員,審核其條件,如學歷、資歷或經歷等,再決定是否錄用。直接選拔人選壹般通過機關自身儲備、相關組織或人員推薦、個人推薦等方式產生。直接選擇法簡單易行,程序簡便。但候選人的選拔視野狹窄,缺乏客觀標準,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因此,應加強對直接選拔的監督和管理。

二、聘任制公務員應遵循的要求

聘任制公務員的前提條件是:第壹,設立名額;二是工資和經費限制。機構的設立和工資基金的數額通過法定標準和程序確定。每個機關都有固定的人員編制和工資經費定額,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各機關不準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工資基金之外定編定員。實際上,超出編制定額和工資經費的人員任用,國家不承認,財政有保障。因此,公務員的任用只能在規定的編制定額和工資經費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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