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國家為什麽要制定專門的語言文字法?
1.把語言文字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2.社會上要求語言立法的呼聲很高。
二、立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
1.立法指導思想:符合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堅持新時期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推進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使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在語言文字的應用和管理中,要體現主權意識,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
2.立法目的:主要解決三大問題。
第壹,以法律的形式確定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我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地位。
中國是壹個多民族、多語言、多語種的國家,有56個民族,近百種語言,現有30多種語言。處理好語言文字問題,對於維護民族團結、促進民族團結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現行的語言文字地位平等,但其通用範圍不同,分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地區通用語言文字兩個層次。《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是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在全國範圍內使用,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當地語言文字。
第二,以法律形式確定公民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和部分行業從業人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義務。
權利:公民有權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
義務:國家工作人員、教師和從事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共服務行業的人員,在履行職務時,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三,管理語言文字的社交應用。
主要管理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行業、公共場合使用的語言文字。(參見“主要調整對象”)
三。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1.《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適用範圍是: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即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2.主要內容:《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調整對象、語言文字政策、公民語言文字權利、政府在語言文字工作中的職責和主要工作、語言文字應用的壹般原則、獎勵、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語言文字管理制度、法律責任和附則。
四、主要調整對象
主要調整對象為:語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為,大眾傳媒和公共場合使用的文字,即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公共服務行業、公共設施、信息技術產品、招牌、廣告、企事業單位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和說明中使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