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解釋: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回訴訟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
也就是說,當事人要撤訴,必須在判決前提交法院。如果判決已經作出,是不可能撤訴的。同時,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前提出撤訴,法院是否會批準撤訴請求也無法估計。法院需要根據案情的發展做出裁決。
擴展數據
宣判前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訴訟權利的具體表現,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2.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必須合法、正當。根據懲罰原則的要求,對當事人的懲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才能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訴也必須基於正義和合法。
為此,原告申請撤訴,自然不會產生撤訴的效力,而需要由被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準許原告撤訴。
3.原告申請撤訴時,必須表示真實意思。所謂基於自己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由原告自願提出,而不是被動或違背自己的意誌。因此,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能強迫或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能說服或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至遲應當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應該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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