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領導和規劃建設
人民防空工作實行政府統壹領導、軍事機關指揮、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加強人民防空工作,制定人民防空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堅持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指揮支持和宣傳教育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全國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必須保持完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第三,法律責任
違反人民防空法規定,不修建或者修建不符合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防空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此外,侵占人防工程、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也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了人民防空的組織領導、規劃建設、指揮保障、宣傳教育、法律責任等方面,旨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輕戰爭空襲危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人民防空法,不得違反其有關規定,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2條規定: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和減輕空襲的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7條規定: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人民防空工作。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49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元至五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後拒不修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