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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解釋: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依法負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解釋本條是關於依法負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1.該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行使行政監督權的行政機關,依法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是其法定職責。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切實承擔監督責任,嚴格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根據該條規定,依法負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指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的行為;“瀆職”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的行為;“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或者親友的私事,置國家利益於不顧的行為。根據該條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對其下屬的違法行為人給予的壹種懲罰性處理。依法負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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