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促進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促進就業創業,建設教育強國、人力資源強國和技能型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職業教育,是指為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備從事某壹職業或者實現職業發展所需的職業道德、科學文化、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等綜合職業素質和行動能力而實施的教育,包括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教育類型,是國家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多樣化人才、傳承技能、促進就業創業的重要途徑。
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技術技能人才成長規律的職業教育體系,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強大的人才和技能支撐。
第四條職業教育必須堅持我國* * *生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德育為先、德育為技,堅持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堅持市場導向、促進就業,堅持實踐導向、強化能力,堅持人人為本、因材施教。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育勞動模範、勞動者和工匠精神,傳授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培養技術技能,提供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職業教育實行政府統籌、分級管理、地方優先、行業指導、校企合作、社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