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管理合夥人)或者負責人、註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註銷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業務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承辦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房地產經紀業務並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壹)營業執照和備案文件;
(二)服務項目、內容和標準;
(3)業務流程;
(四)收費項目、依據和標準;
(五)交易資金的監管方式;
(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和12358價格舉報電話;
(七)政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營業地址和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查看房屋並提供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地產經紀服務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的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和完成標準;
(三)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四)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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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民出入境法律知識。
第九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想去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公民也需要獲得簽證或其他入境許可。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海員身份出境或者入境並在外國船舶上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申請船員證書。
第十條中國公民往來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