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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主動交代了三種情況。

釋明權是法官的義務,也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權利。然而,由於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對法官釋明權缺乏明確統壹的規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在訴訟案件的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會圍繞爭議的焦點向原告、被告或訴訟參與人提問。作為訴訟雙方,必須認真傾聽法官提問的真實意圖,這是保證案件結果是否有利於自己的關鍵。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解釋案例有10種:

1.關於不予受理的解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的訴訟符合七種情形之壹,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的解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部分原則規定了* * *與訴訟主體相同的必要性,《民事訴訟法解釋》在參與人部分詳細規定了* * *與訴訟主體相同的存在。

3、關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

4.反訴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

5.訴訟程序適用的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6.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解釋,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辦理。

7.第二審程序中對新的請求或者反訴的解釋,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8.離婚財產分割申請再審的解釋,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9.再審請求超過原請求的說明,依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辦理。

10,涉外訴訟相關解釋。

第壹,法官能否主動說明違約金過高?

法院無法主動說明違約金過高,只能由當事人自行申請調整。

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實際損失。增加違約金後,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後裁定。

二、違約金的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上限壹般為造成損失的30%。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為是“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需要證明的事實需要專家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並指定申請專家意見的期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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