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車輛報廢年限是指在汽車使用過程中,由汽車座位數和使用年限規定的壹種安檢制度。根據規定,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沒有使用年限限制。根據規定,應當強制報廢的註冊登記機動車,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以及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對於按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車輛,仍按現有程序辦理。對已辦理延遲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報廢標準的車輛,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印制行駛證,按規定加蓋年檢印章,對按原報廢標準應報廢但未完成註銷登記的車輛,按新規定執行。同時,新規規定,達到壹定行駛裏程的機動車應當引導報廢。達到下列行駛裏程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法律依據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使用年限為: (壹)小型、微型出租汽車8年,中型出租汽車10年,大型出租汽車12年;(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8)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貨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貨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