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海岸帶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三)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經濟社會發展統計和核算,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和調整產業布局的建議,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四)承擔規範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使用,承擔海域使用項目審查、海域使用權屬管理和海上人工構築物管理,組織海域界線和海岸線的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和海上人工構築物安裝,負責涉海項目相關工作。
(五)承擔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的責任。擬定海島保護和開發的規劃和政策,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的利用和管理。
(六)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責任。組織海洋資源與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重點海域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監督海洋廢棄物傾倒和陸源汙染物排海,負責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生物資源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與漁業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負責典型和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管理國家劃分的海洋自然資源。
(七)承擔海洋環境觀測預報、海洋災害預警預報和漁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海洋與漁業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
(八)組織實施漁業和漁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質量提高、漁業產業化和可持續發展,組織開展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品認證,監督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發布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組織指導漁業基礎設施建設。
(九)負責捕撈許可證和漁港、漁船、漁機、漁具、漁法和漁業電信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伏季休漁制度,承擔近海漁業管理。
(十)組織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海洋與漁業科技研究和應用推廣,組織實施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究和應用,承擔海洋與漁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數字海洋建設。
(十壹)組織海洋與漁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海監、漁政、漁港監督和漁船監督檢查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管理省級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