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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不當得利?

哪些行為屬於不當得利,具體如下:

1,從壹開始就缺乏支付目的。

是指支付時沒有支付的原因,典型的有非債務清償和作為支付原因的失效、無效或撤銷。無債清償是指以清償為目的,不發生任何法定債務的支付行為。如果甲方對其所欠乙方的已支付債務疏於關註並予以清償,乙方所遭受的第二次付款將構成非債務性付款的不當得利。但根據我國相關解釋,債權人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可以合法保留清算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

2.付款的目的後來就不存在了。

是指雖有法定的給付原因,但事後該原因不存在,因壹方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這種不當得利主要包括:附終止條件或期限的法律行為,當條件滿足或期限屆滿時,壹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另壹方的給付;財產按照雙務合同交付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壹方無法支付處理費用,由該方收到款項;由於之前的有效合同而在合同終止後收到的付款;

3.支付的目的沒有達到。

為了將來達到某種目的,但由於各種障礙,不能按照給付的意思實現給付的目的,給付的接受缺乏維護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從而構成不當得利。如果附條件債務是在預期條件實現的情況下履行的,那麽由此產生的條件就不會實現,從而達不到給付的目的。

哪裏可以起訴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只有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應該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與壹般民事案件管轄權的確定相同。壹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的行為是指沒有法律依據,以損害他人為代價的收益。比如拾金不昧,存而不還等等。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不當得利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有返還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中,為他人保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個罪只有說出來才能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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