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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裁判文書罪的立案標準

拒不執行判決罪的立案標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拒報或者虛報財產行為,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的。、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或者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等。,應予立案追訴。

強制執行的過程如下:

1.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法院受理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5、采取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時,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綜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標準是:1。拒絕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票證或者拒絕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阻礙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

有執行義務的人有執行能力,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NPC市人大常委會《刑法解釋》第三百壹十三條規定的“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壹)采取拒報、謊報財產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的;(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阻止他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指使、收買、脅迫他人作偽證,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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