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格的行為者,即承擔審計責任的主體,必須是註冊會計師或參與審計活動的相關組織和個人。所有參與審計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都可以構成審計責任的主體,包括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總會計師以及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和助理。
註冊會計師對自己的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承擔審計責任;壹般來說,主管審計活動的項目負責人(註冊會計師)應對其審計行為和結果負責,即審計過程應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包括法律責任和專業責任);簽署審計報告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審計活動的結果負責,承擔全部或者主要外部審計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上加蓋公章時,應當對註冊會計師作為法人進行審計活動的行為和結果直接負責;同時,在審計報告中加蓋事務所公章是總會計師的權限或授權,總會計師承擔三級審核中的最後壹級審核,因此應對事務所的所有審計活動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此外,總會計師對其簽署的審計報告結論負直接責任;受聘參與審計活動的專家和助理應當對其相應的工作負責。
二是行為人存在過錯,即行為人存在過錯或欺詐行為;
三是行為違法,即主體的過錯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業務約定;
四是有損害事實,即已經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
第五,因果關系,即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關系,是決定行為人是否應對特定損害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