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壹)依法應當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已辦理該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二)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征用房屋,且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4)施工企業已經確定。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的,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通過審查。(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在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築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措施。建立項目質量安全責任制,並落實到人。專業工程項目已編制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七)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項目。(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期不足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期超過壹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提供截至申請之日本單位無拖欠工程款的承諾函或其他能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的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支付擔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