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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高發地區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居民人數比例配備。

不少於居民人數的十分之壹。

按照每萬人口60名常住人口的比例,在城市預留足夠的集中隔離室,並與周邊城市協調利用好隔離資源。

疫情處置

疫情發生後,要立即啟動指揮系統,迅速完成常態和應急機制的轉換,成立以地(市)為單位的壹線指揮中心,協調省市縣聯防聯控機制,扁平化運作,統籌安排資源,果斷采取應對措施。

(壹)傳染源控制。

1.確診病例。確診後,應在2小時內轉運至定點醫療機構或收容醫院。病例治愈出院後,應在家監護7天。

2.疑似病例。如果發現疑似病例,應立即采集樣本進行核酸檢測和復查。在此期間,應隔離壹人在單間,且新冠肺炎核酸檢測連續兩次為陰性(采樣時間至少相隔24小時),可排除疑似病例的診斷。

3.無癥狀感染者。參照輕癥病例管理,在方倉醫院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7天,期間於第6、7天采集鼻咽拭子進行核酸檢測(采樣時間至少相隔24小時),如N基因和ORF基因Ct值均≥35(熒光定量PCR檢測方法限值為40,下同),或檢測為陰性(熒光定量PCR檢測方法限值低於35,下同)。如果不滿足上述條件,將繼續在方艙醫院隔離,直至符合出艙標準。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應當做好患者病情監測,達到確診病例診斷標準後,及時糾正為確診病例。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解除後,應當繼續進行7天居家健康監測。

4.出院後核酸檢測陽性者(艙)。前壹名感染者出院(艙)後,呼吸道標本核酸檢測陽性。無癥狀體征且核酸檢測Ct值≥35的,不再對密切接觸者進行管理和判定;如核酸檢測Ct值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疫情嚴重程度,宣布本行政區域的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進出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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