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思想家洛克說:個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除非法律允許,否則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法治賦予公民最大的自由,賦予政府盡可能小的權力。法治社會的真諦在於公民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背離這壹點的不是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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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5438年到0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壹部憲法在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獲得通過,從此我們走上了探索和實踐法治的道路。
1978在十壹屆三中全會上,黨中央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目標;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式寫入憲法;2012黨的報告明確指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60年來,我們對法治的理解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法制”到“法治”作為證據。這種執政理念的轉變,強調“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通過法律的完善,引導改革科學有序推進。
“依法治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的法律體系需要完善,我們的法律監督機制和程序需要改進,政府的依法執政能力需要提高。
在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60周年會議上,強調必須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不斷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即將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問題,這必將成為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征程中的又壹個重要裏程碑。
在中國這樣壹個654.38+0.3億人口的大國,法治是實現政治清明、社會公平、公共穩定和長治久安的最根本途徑。法治推進得越久、越深入,效果就越好。
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力量,行使國家權力,為人民服務,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進程中發揮著特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