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基本信息,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應當寫明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和地址,律師應當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
2.有具體明確的主張;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當事人的簽名、蓋章和簽字日期。
法院起訴前的流程是怎樣的?
法院訴訟前的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找法網提醒您,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3.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4.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總結壹下:起訴書要記錄以下內容: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聯系方式等。;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起訴方應當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4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