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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財政法規區別政府采購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和公正原則。

政府采購原則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公開和透明的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指與采購相關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購活動向社會公開,所有相關信息都必須公開。

公開透明原則應貫穿政府采購的全過程,具體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開放內容。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包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政策、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金額標準、政府采購招標代理機構名單、招標信息、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和投訴處理決定、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考核結果、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不良行為名單等。

2.開放標準。政府采購公開的信息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可靠、發布及時、便於檢索的標準。

3.公開渠道。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

(二)公平競爭原則

公平競爭原則要求政府采購活動在保證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競爭機制。因此,公平競爭原則可以進壹步分為競爭性原則和公平性原則。

1.競爭的原則是通過引入競爭機制,充分利用供應商之間的激烈競爭,促使政府采購形成有利於買方的競爭局面,使政府采購主體能夠采購到質優價廉的商品和服務,從而實現政府采購的目標。政府采購競爭的主要方式是招標。

2.政府采購的公平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機會均等,即政府采購應當允許所有有意投標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政府采購主體不得無故排斥希望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第二,平等待遇,即政府采購要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給予同等待遇。

(3)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主要是指相對於作為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多個供應商,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站在中立、公正、超然的立場上,政府采購主管部門應當壹碗水端平,公正、平等、不偏袒,因身份不同而區別對待。

(四)誠信原則

壹方面,要求采購主體在項目招標、信息公開、評標、評標過程中真實,不得有任何隱瞞;另壹方面,也要求供應商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必須符合投標時所做的承諾,並樹立相應的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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