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1,目的和原理不壹樣。
經濟法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並以此為己任。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確保經濟公平。同時,經濟法強調國家的經濟幹預。這裏的幹預不是指行政行為的直接幹預。經濟法會對民營經濟進行相應的限制和規範。
商法的目的是促進盈利,其基本原則是商事自治。不難發現,經濟法中強調的是經濟公平,而商法中強調的是商事自治。在傳統商法中,它主要用於保護商人的利益不受損害。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商法不僅保障商人的利益,還包括商業安全和公平。
2.法律屬性有區別。
經濟法屬於公法,主要用於幹預國家經濟;商法屬於私法,主要用於調整商業交易。經濟法的主體有兩部分,壹部分是國家,另壹部分是經濟組織和個人。經濟法主要通過國家的宏觀調控發揮作用,使用的方法主要是經濟杠桿,如稅收政策、貨幣政策、金融等。雖然國家不直接幹預經濟,但這些行為都是國家實施的。
商法的主體是商業企業,主要用於規範商業交易,私法的屬性無疑是缺失的。現代商法中加入了商業公平和保護,於是商法中加入了強制性規範,行政部門開始對商事進行監督管理,導致商法的公共性越來越強。
擴展數據:
經濟法起源於資本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科學家的經濟法概念主要見於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術文獻中。英美法系國家雖然有我們認為是經濟法的法律規範,但並不註重法律部門之間的差異,也沒有民法的概念,更談不上經濟法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對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德國和日本的經濟法解釋進行說明。
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於其調整對象具有特定的範圍,它只調整國家經濟運行協調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其調整對象可以與其他調整對象相分離。法律法規。
商法的概念源於古羅馬商法,而現代商法則源於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法。《法國商法典》於1807年正式確立,發展至今。維吾爾法律國家是廣泛繼承的。20世紀初以來,我國商事立法主要引進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陸法系的商法。但改革開放後,也借鑒了英美法系的許多商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