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章,律師執業條件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第七條申請兼職律師執業,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高等院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
(二)經單位同意。
第八條申請執業律師資格,應當符合《律師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條件。
擴展數據
經營範圍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行動守則
根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律師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此外,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否則無法取得律師執業許可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