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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試行)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城市管理,減少城市環境汙染,改善空氣質量,優化生活環境,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衛市。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能夠產生煙霧和聲音的各種煙花、爆竹和禮花彈。第四條本規定由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實施。各級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市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局、商務和經濟技術合作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安監局、市場監管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監督局和中衛市氣象局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下列城市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文昌鎮:東至寧鋼大道,西至鼓樓南北街,南至濱河南路,北至烏普路。

(2)濱河鎮:東至鼓樓南北街,西至機場大道,南至濱河南路,北至李堯路。

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確定並公布轄區內禁排區的擴大範圍。第六條重大節日或者慶典活動,需要在限制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或者沙坡頭區人民政府決定並公布。第七條本規定第五條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新聞、教育、科研、醫療、出版等單位,金融、通信、郵政、快遞、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等交通樞紐和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集貿市場、商場、景區、園林、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

(五)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場所;

(六)軍事設施保護區和儲存物資的倉庫;

(七)加油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道、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設施的安全保護區;

(8)建築物內部和高層建築周圍;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第八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根據應急預案,沙坡頭區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當劃定特定區域,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並向社會發布。第九條本市不得新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現有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逐步減少。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規定的禁止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第十壹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並按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7 12 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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