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小學教育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學校管理規範》、《班主任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包括:點名批評、檢討、增加額外公益任務、站崗、支教、開除、停學等。中小學紀律處分規則有三類:①壹般教育處分,②重教育處分,③重教育處分。紀律規則的主要目的是教育人,進壹步保護和規範學校。規則中規定了學生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而且這是根據教育法等各種法律制定的規則!
紀律規則規定了嚴格限制的停課和停學。根據規定,學校實施停課教育和處罰,應當遵循並符合以下目標、條件和程序要求:
●?目標受眾:小學高年級、初中、高中學生;
●?適用條件: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
●?懲戒權主體:學校(決定權和執行力在學校,不在老師);
●?實施程序:(1)提前告知家長;(2)處分前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三)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4)如果學生在受到處分後能夠誠懇認錯並積極改正,學校可以提前解除停學、休學處分;
●?權利救濟:(1)學生及其家長對停課或停課的教育處罰不服的,可在處罰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受理申訴並及時作出申訴處理決定。(2)學生或家長對學校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3)學生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