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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律法規目錄

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國家保護、支持和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共同提高,促進中西醫有機結合,全面發展我國的中醫藥事業。

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積極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醫療需求,統籌安排中醫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布局,完善城鄉中醫服務網絡。

違反中醫藥法律法規的非法行醫行為有哪些?

1,未取得醫師職業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醫療機構的;

3、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後,仍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仍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助產士執行除家庭分娩以外的醫療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第十四條設置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應當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等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在診所內公示診療範圍、中醫執業醫師姓名及其執業範圍,不得開展超出備案範圍的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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