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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57號令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是指在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活動中,委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以及進入施工現場的工程實體質量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測項目進行檢測。

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超越資質範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2、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3.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檢驗人員或者設備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活動的;

6、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時受聘於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

2、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3.出具虛假檢測數據的;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作出結論或出具虛假結論的。

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工作場所進行檢查和取樣;

2.向檢測機構、委托方、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和調查有關情況;

3、檢驗人員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知識和專業能力;

4.查閱、復制相關檢測數據、視頻資料、報告、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5、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比對試驗;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對建築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檢測,以確定其質量特性的活動。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有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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