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超越資質範圍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2、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3.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5、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檢驗人員或者設備進行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活動的;
6、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
檢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時受聘於兩家及以上檢測機構;
2、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
3.出具虛假檢測數據的;
4、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作出結論或出具虛假結論的。
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或者檢測機構工作場所進行檢查和取樣;
2.向檢測機構、委托方、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和調查有關情況;
3、檢驗人員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知識和專業能力;
4.查閱、復制相關檢測數據、視頻資料、報告、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5、組織實施能力驗證或比對試驗;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綜上所述,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是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對建築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質量和使用功能進行檢測,以確定其質量特性的活動。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有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