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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案件對被執行人的影響

最終,本案對被執行人的影響是,如果被告不還錢,故意隱瞞,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行人名單。

終案是指法院的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決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根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錢債權的執行案件大致可以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和有財產可供執行兩類。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具體是指人民法院用盡財產調查措施和相應的執行措施後,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只有部分財產被發現並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債權不能實現的案件類型。對於這類案件,無論采取什麽強制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是任何國家、任何時候都不可避免的客觀存在。本質上屬於當事人應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這種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就是所謂的終審案件,也就是需要終結這個執行程序的案件。

被執行人會被列入失信人名單,也就是老賴,然後被法院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凍結賬戶資產償還所欠債務。如果不夠,就必須先拍賣他名下的房產、不動產等有價值的資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嚴格規範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第壹條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

(四)自案件執行之日起超過三個月的;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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