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的條件;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應當對被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二十壹條公示期間,利害關系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百七十條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之前,外國駐華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要求探視被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國公民,應當及時安排有關探視。犯罪嫌疑人拒絕探望其國籍國駐華外交、領事官員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安排,但應當提交書面陳述。
在公安機關偵查羈押期間,經公安機關批準,外籍犯罪嫌疑人可以會見其近親屬和監護人,並與外界進行交流。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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