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實踐中,小時工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相關案例:案例介紹張阿姨從2007年9月開始為李的家人做兼職。工作時間是每天早上9點到淩晨2點,工作內容是打掃衛生,做午飯。偶然間,張阿姨了解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壹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於是第二天,張阿姨要求李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李某拒絕。張阿姨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支付雙倍工資。法院駁回了張阿姨的訴訟請求。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報酬為主要因素,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非全日制用工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張阿姨的工作是兼職,不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雙倍工資的規定。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要區分不同的用工方式,確定不同類型的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 *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壹條* *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勞動報酬的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