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妳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雖然代簽的行為具有表面的欺騙意義,但妳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是以騙錢或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經18級學生同意),也(可能損害18級學生本人的利益)不損害他人利益。
2.該生已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他意識到妳的簽名對他的影響。妳的簽字行為已經不存在了,作為他的監護人(父親)有法律意義。只是學校形式上的要求。
3.存在侵犯他人(學生爸爸)姓名權的問題。然而,在我國現有的法律環境下,對這壹權利的保護是薄弱的。
綜上所述,妳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別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冒充我簽字,我不追認,我不承擔法律責任,簽字人承擔責任;如果它被批準,我應該承擔責任。代簽是代理人的行為。如果我不知道,我無權代理,也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我知道是別人代我簽名而沒有否認,或者是我追認的,簽名對我有約束力,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