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如果農民工工資已經物化為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那麽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的初衷主要是維護承包人包括工人工資在內的利益。
建設工程合同價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批復對工程款進行了解釋,包括職工薪酬和材料款,即工資債權優於抵押,其他債權體現在建設工程款中。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造成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業主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
第十壹條企業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收回的拖欠工程款應當優先支付給拖欠的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