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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沒有取水許可證可以直接取水資源嗎?

法律解析:不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三家涉案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用於生產,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其取水行為還可能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沈降等環境危害,損害公眾利益。《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未經批準取水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條文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處罰中確實沒有“補繳水資源費”的處罰。“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能要求當事人補繳水資源費,即使當事人“自願”補繳,行政機關也不能強求。筆者通過網上搜索發現,很多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確實只是根據《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而沒有要求當事人補繳水資源費。但也有壹些地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此類案件,除依照《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以罰款的決定外,還依照《水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補繳水資源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第五條取水許可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需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權,根據實際情況,在同壹流域或者區域內規定前款用水的具體順序。

第六條實施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長期供求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並遵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訂的協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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