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終止仲裁程序。調解書生效,仲裁程序即行終結,仲裁機構不再審理。這是調解的程序性法律後果;
2、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這是調解書的實質性法律後果;
3、當事人不得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生效表明當事人已經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根據壹裁終局的原則,當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4.任何機關和組織再次辦理案件,都受調解書的約束。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已經出具調解書的糾紛,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得處理。這也是終局仲裁原則的要求;
5.它是強制執行的基礎。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後,壹方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的,另壹方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過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仲裁庭應在開庭前五天將開庭的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天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壹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和執行效力。仲裁調解會形成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是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具有公認地位),由第三方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判斷並做出裁決的壹種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2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壹方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壹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壹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決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