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與受理;
(2)仲裁庭的組成。仲裁機構仲裁不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壹定的組織進行仲裁,這種組織稱為仲裁庭;
(三)聽證和裁決。
申請和接受。
申請是指壹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申請仲裁是當事人獲得仲裁、解決爭議的請求,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手段,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條件。只有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受理是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後,決定立案仲裁的程序。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是仲裁機構開始行使管轄權的標誌。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不是由仲裁委員會直接仲裁,而是通過壹定的組織進行仲裁,這種組織稱為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有兩種組織形式:
(1)獨任仲裁庭,即由壹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
(2)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的組織形式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員由當事人選定或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聽證和裁決。
聽證是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與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質性審理和裁決的活動。開庭是仲裁活動的重要階段。其目的是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性裁決。裁決書是仲裁審判的最終程序,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