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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的內容

仲裁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有兩種形式:

(1)合同應規定仲裁條款。

(二)以其他形式約定的仲裁協議,如關於仲裁、函電的特別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中的特別協議等。仲裁協議的主要內容壹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協議壹旦有效成立,就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的仲裁協議將排除法院的管轄權;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據,是仲裁庭審理和裁決仲裁案件的依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必須有申請仲裁的意向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產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擇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必須在協議中明確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CIETAC)。只有仲裁地(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如以下是中國貿易中心仲裁示範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人民法院受理相關案件並確認仲裁協議無效有法律依據的。我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同法第17條規定了三種無效情形: (壹)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壹方當事人脅迫另壹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在五種情況下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壹方脅迫另壹方訂立仲裁協議。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未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5.認定仲裁協議為重大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應當口頭訂立仲裁協議。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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