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全責耽誤我用車怎麽辦?
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因車輛維修不能繼續使用車輛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更換車輛或者支付運輸費用。
2.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1)車輛損壞修復費、車內物品損失費、車輛施救費;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的,購買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發生合理停運損失的;
(4)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2.如果對方對我的交通事故負全責,我該怎麽辦?
(1)如果在接到責任認定後交警給的時間內沒有提起起訴,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交警將放行涉案車輛;
(2)受害方在收到責任確認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需要完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日後執行;特別是如果傷勢嚴重,需要住院治療壹段時間,或者手術治療;
(3)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封存車輛;
(4)開庭時可能構成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應當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後,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後,法院將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修復受損車輛的費用、損失車內物品的費用、搶救車輛的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4)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普通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