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故認定標準是:
1,輕傷事故,是指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1000元以內的機動車事故,非機動車事故200元以內的事故。
2.壹般事故是指重傷1至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滿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構成交通事故應具備以下要素:
1,壹定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比如行人在移動中與行人發生碰撞,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
2.事情發生在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出入的場所;
3.運動時會發生。它是指車輛行駛或停車時發生的事件。如果車輛處於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與車輛發生碰撞或者上下車過程中發生的擁擠、摔倒、人員傷亡的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