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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歷的保存期限

醫院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少於30年。

1、醫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丟失或損壞均由醫院負責。

2、在醫院建立門診病歷檔案,住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必須由這些患者妥善保管。

根據法律,病歷分為三種類型:

1、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30年,丟失或損壞均由醫院負責;

2、在醫院建立門診病歷檔案,住院保管時間不得少於15年;

3.患者保存的門診病歷,包括化驗單、檢查單、掛號票根等,必須由這些患者妥善保管。

病人的病歷由醫院保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認證標誌。復印或者復制病歷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院病歷的管理有法律規定,要在醫院保管,提供查閱服務。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門診(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存,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後壹次住院和出院之日起不少於30年。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時,其保存的病歷應當由變更後的醫療機構保存。

醫療機構被撤銷後,保存的病歷資料可以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或者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按照規定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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